發布時間:2024-04-27 瀏覽次數:0次
涉外活動關系黨和國家的尊嚴和榮譽,具有很強的政治性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二條、七十三條對涉外活動中存在有政治問題的言行作了處分規定,主要有以下幾類:
1.在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申請政治避難,或者違紀后逃往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所謂“申請政治避難”,一般指黨員以所謂“政治原因”為借口,逃往國(境)外或外國駐華使(領)館,申請取得居留權并居住在國(境)外或者外國駐華使(領)館。“違紀后逃往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的”,一般指違紀黨員為逃避紀律處分,逃往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。無論是向外國申請政治避難,還是違紀后逃往國(境)外,都表明該黨員已徹底背叛黨的事業,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,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2.在國(境)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、演說、宣言、聲明等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黨員在國(境)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,同樣表明其已徹底背叛了黨的事業,喪失了共產主義信仰和共產黨員應具備的條件,應當受到最嚴厲的紀律處分。
3.故意為前兩種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“提供方便條件”,主要指為申請政治避難、外逃或者在國(境)外公開發表反動言論等提供各種有利條件,如為其開具證明、代辦護照簽證、幫助購買車船機票、提供經濟幫助、提供落腳點、提供發表反動言論的平臺,等等。
4.在涉外活動中,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,損害黨和國家尊嚴、利益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此類違紀行為包括兩個條件:一是該行為發生在涉外活動中;二是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,損害黨和國家尊嚴、利益。無論什么時候,黨員干部都要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,在涉外活動中以良好精神風貌和舉止言行維護黨和國家形象,堅決防范有政治問題的言行。